关于开展示范性实习(实训)基地申报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3-12-05文章来源: 浏览次数:

各学院、各相关部门:

实习(实训)是高校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,深化产教融合、科教融汇,进一步提升我校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,根据《关于开展 2023 年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示范性实习(实训)基地评选工作的通知》要求,我校决定开展 2023 年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示范性实习(实训)基地申报工作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申报范围

本次申报实行限额申报,每个学院最多申报1个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示范性实习(实训)基地。申报对象为我校依托企业、行业、园区、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等联合建设的各类实践教育基地。优先支持服务支撑我省“十强”优势产业、十一条标志性产业链的实习(实训)基地。

对于之前已经获批的省级示范性实习(实训)基地,不纳入本轮示范性实习(实训)基地评选范围。

二、评选条件

(一)校外实习(实训)基地需有我校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基地合作协议或合同并有效执行;校内实习(实训)教学基地应为我校成立的,专门承担学生实习(实训)活动的单位(机构)。

(二)实习(实训)基地应有完备的实习(实训)条件和环境,有自有产权的实训场地,场所面积不少于 500 平米,实习(实训)设备先进完备,体现新技术、新设备、新工艺、新要求,生活设施齐全,能满足学生实习(实训)要求,原则上一次至少可以容纳 20 名以上的学生实习(实训)。

(三)具有一支相对稳定的政治素质好、实践经验丰富、责任心强的师资队伍。校外实习(实训)基地专兼职实训指导教师不少于 5 人或实习学生人数的 20%,其中,具有专科以上(含)学历或取得高级工以上(含)职业资格及相应职级的实训指导师不少于 50%;校内实习(实训)教学基地专兼职实训指导教师不少于 10 人或实习学生人数的 20%,其中,专职队伍不低于 60%,具有本科以上(含)学历或取得高级工以上(含)职业资格及相应职级的实训指导师不少于 50%。有提高实习(实训)教学人员素质和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习(实训)教学工作的政策措施。

(四)有科学合理的实习(实训)教学基地建设规划、建设方案和保障措施;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,教学运行、学生管理、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,管理严格规范,能为学生实习提供所需的生活、学习和实践条件。

(五)连续承担申报我校实习(实训)教学任务 3 年及以上,实习(实训)计划安排科学合理,组织严密。实习(实训)内容和指导书符合实习(实训)教学要求,实习(实训)教学效果好,满意度高。

(六)实习(实训)教学理念先进,能积极探索实习(实训)教学改革,实践教学内容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实践教学要求,实践教学效果好,特色突出,受益面广,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,建设经验和建设模式具有推广和应用价值。

(七)近三年,实习(实训)基地未出现教学事故,无失信记录和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情况。

三、申报材料

1.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示范性实习(实训)基地申报书(附件 2)。

2. 支撑材料。包括相关政策、保障措施、规章制度和建设成果等。

3. 示范性实习(实训)基地申报推荐信息汇总表(附件3)。

4.申报学院推荐3名评审专家,其他学院可推荐1名评审专家,并填报《推荐专家信息表》(附件4)。推荐的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,熟悉实习(实训)基地建设、运营及管理相关工作。

以上材料电子版请于128日前发送至邮箱:2213188910@qq.com;

 

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:郑帅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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